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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房屋登记办法》三大维权规定体现“登记为民”

http://esf.ts.soufun.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8 年7 月4 日 潍坊晚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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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从我市房管部门了解到,建设部新发布的《房屋登记办法》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新《办法》调整和完善了登记规则,注重了可操作性,从对登记申请人的告知、对未成年房主的利益保护、明确抵押权登记办法三大方面体现了“登记为民”的原则,方便了群众办理。

对登记申请人的询问与告知

本着为房屋权利人负责的原则,新《办法》规定,房屋登记机构应查验申请登记材料,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,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、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、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,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。询问结果还要经申请人签字确认,并归档保留。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,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。

委托登记,特别是未成年房主的委托登记

新《办法》对于涉及房屋共有人、房主是未成年人等情况的房屋登记都进行了详细规定,确保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。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。未成年人的房屋,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。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,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;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,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。同时,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,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。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,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。

明确抵押权登记

对于抵押房屋,新《办法》也规定了详细的登记办法和需更改情形,尽量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。根据规定,对以房屋设定抵押的,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。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,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当事人、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被担保债权的数额、登记时间等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。若以上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、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,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。

责任编辑/hanguangyi.tj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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